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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新《裁量基准》 免罚不免责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4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4月1日已实施的《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新《裁量基准》)有关情况。
随着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调整,2018年出台的《基准》已不能适应新的执法形势的要求。
新《裁量基准》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进行分类,每类对应具体法条所设置的不同违法行为,每个不同违法行为设置不同的裁量因素,制定专项处罚裁量表,实现了对不同领域不同违法行为的全覆盖,保障了一线执法部门应对不同违法行为时都有具体的裁量表作为执法依据。
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新《裁量基准》明确了11种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免罚不等于免责,更不等于撒手不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体现保护优先、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按照新《裁量基准》,对生态保护不重视、生态破坏严重的6种情形进行从重处罚。这样既可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也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集中力量精准打击严重违法行为,为各类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随着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调整,2018年出台的《基准》已不能适应新的执法形势的要求。
新《裁量基准》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进行分类,每类对应具体法条所设置的不同违法行为,每个不同违法行为设置不同的裁量因素,制定专项处罚裁量表,实现了对不同领域不同违法行为的全覆盖,保障了一线执法部门应对不同违法行为时都有具体的裁量表作为执法依据。
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新《裁量基准》明确了11种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免罚不等于免责,更不等于撒手不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体现保护优先、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按照新《裁量基准》,对生态保护不重视、生态破坏严重的6种情形进行从重处罚。这样既可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也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集中力量精准打击严重违法行为,为各类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