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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事故司机担责吗
日常生活中,同事、朋友之间免费搭乘车辆的现象较为普遍,可一旦发生事故,同事、朋友可能反目成仇。近日,宝鸡市法院审理一起无偿搭乘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最终认定,驾驶人是基于善意的施惠行为,造成事故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有一辆小轿车,经常免费搭载原告一同到太白县从事粉刷工作。2021年5月17日工作结束,被告驾驶轿车再次无偿搭载原告同回市区,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被告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治疗78天,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74322.63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再赔偿经济损失472213元。法院通过审核证据,认定原告总损失为500215.23元。被告无义务送原告回家,其免费搭载原告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被告在驾驶过程中无故意或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赔偿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50%的损失,扣除原告已经赔偿的174322.63元,应再赔偿75784.99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据《宝鸡日报》)
【案件回顾】 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有一辆小轿车,经常免费搭载原告一同到太白县从事粉刷工作。2021年5月17日工作结束,被告驾驶轿车再次无偿搭载原告同回市区,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被告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治疗78天,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74322.63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再赔偿经济损失472213元。法院通过审核证据,认定原告总损失为500215.23元。被告无义务送原告回家,其免费搭载原告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被告在驾驶过程中无故意或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赔偿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50%的损失,扣除原告已经赔偿的174322.63元,应再赔偿75784.99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据《宝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