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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转卖虚拟财产 六名被告受到严惩
李某某等人以为懂网络、会技术就能通过窃取虚拟财产获利,然而法网恢恢,最终被警方抓获。近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李某某等六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罚金。
【案情回顾】
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分别生活在西安市、宝鸡市、河南省驻马店市,三人通过网络相识后,长期在网上从事倒卖视频网站会员充值业务。2018年3月,李某某等人在宝鸡市金台区租住房屋,从事网络会员充值赚取差价获利。其间,几名被告人发现在购买某网络公司虚拟财产“T豆”后,凭借技术手段可以重复使用。经过多次验证,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
2018年4月至7月,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反复采取上述方法非法获取“T豆”,以明显低于某网络公司的官方价格出售给浙江省的被告人赵某。赵某低价予以收购,加价后销售给上海市的樊某。樊某将所购买的其中一部分“T豆”加价后,出售给其全国各地的网友获取非法利益,并将另一部分“T豆”打赏给其在江苏省的女朋友网络主播彭某某,用于提高女友的主播收入。彭某某在明知其男友打赏的“T豆”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向樊某索要“T豆”账号,用于打赏其他主播。
一段时间后,该网络公司发现出现大批虚假订单盗刷“T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缜密侦查,办案人员先后在宝鸡市金台区一小区出租房抓获正在作案的王某某等人。根据线索,民警顺藤摸瓜,赶赴外省抓获其他涉案人员。经核实,上述被告人给该网络公司造成损失达20余万元。
【律师说法】
办案法官:该案中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手段获取某网络公司的虚拟财产,再进行倒卖获利。赵某、樊某、彭某某直接参与交易,同属违法犯罪。以上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依法惩处。最终,6名被告依法被判处2年10个月到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宝鸡日报》)
【案情回顾】
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分别生活在西安市、宝鸡市、河南省驻马店市,三人通过网络相识后,长期在网上从事倒卖视频网站会员充值业务。2018年3月,李某某等人在宝鸡市金台区租住房屋,从事网络会员充值赚取差价获利。其间,几名被告人发现在购买某网络公司虚拟财产“T豆”后,凭借技术手段可以重复使用。经过多次验证,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
2018年4月至7月,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反复采取上述方法非法获取“T豆”,以明显低于某网络公司的官方价格出售给浙江省的被告人赵某。赵某低价予以收购,加价后销售给上海市的樊某。樊某将所购买的其中一部分“T豆”加价后,出售给其全国各地的网友获取非法利益,并将另一部分“T豆”打赏给其在江苏省的女朋友网络主播彭某某,用于提高女友的主播收入。彭某某在明知其男友打赏的“T豆”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向樊某索要“T豆”账号,用于打赏其他主播。
一段时间后,该网络公司发现出现大批虚假订单盗刷“T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缜密侦查,办案人员先后在宝鸡市金台区一小区出租房抓获正在作案的王某某等人。根据线索,民警顺藤摸瓜,赶赴外省抓获其他涉案人员。经核实,上述被告人给该网络公司造成损失达20余万元。
【律师说法】
办案法官:该案中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手段获取某网络公司的虚拟财产,再进行倒卖获利。赵某、樊某、彭某某直接参与交易,同属违法犯罪。以上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依法惩处。最终,6名被告依法被判处2年10个月到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宝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