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6版
以案说法
隔离期间 随意串门违法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串门、不聚集、戴口罩、待在家,已成为广大市民的共识。但仍有个别人员置若罔闻,无视“最严禁令”,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近日,宝鸡市金台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马某某在集中隔离期间,不戴口罩、随意串门,被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
  【案情回顾】 3月7日,马某某因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有接触史,被集中隔离。在隔离期间,他不遵守相关隔离管理规定要求,不戴口罩、随意串门,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危险。近日,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马某某立案侦查。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文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外出、不聚集、戴口罩、积极主动进行核酸检测,不瞒报病情、隐瞒行程信息。对违反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陕西农村报 陕ICP备06007801号-1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