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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本报讯(记者 赖雅芬)10月30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自今年秋季学期起我省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在56个脱贫县(区)继续实施生活补助政策基础上,将其余县(市、区)全部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
据悉,此次实施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乡(镇)、村和教学点教师(含特岗教师)。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是否纳入实施范围,由各市(区)、县(市、区)自主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
对于原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省级财政继续统筹资金,比照中央奖补办法给予支持。对于其他13个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财政继续按照每人每月400元计算,按所需经费50%的比例给予奖补。上述县(区)以外的其余县(市、区)实施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区)自行筹措,省级财政通过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的方式给予支持,不再安排专项奖补资金。
我省要求,各市(区)要指导县(市、区)全面摸清本地区乡村教师队伍情况,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具体补助范围和对象、档次标准、发放形式等。要建立健全“按艰苦边远程度分档补助”机制,制定差别化的补助档次及标准,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避免平均主义,不断提升乡村教师待遇。
加强奖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月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环节;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动态监控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
各地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公示实施方案、享受补助人员、人数、档次标准和发放情况等,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不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省教育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基础教育经费管理绩效考评。对截留、挪用、套取以及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据悉,此次实施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乡(镇)、村和教学点教师(含特岗教师)。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是否纳入实施范围,由各市(区)、县(市、区)自主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
对于原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省级财政继续统筹资金,比照中央奖补办法给予支持。对于其他13个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财政继续按照每人每月400元计算,按所需经费50%的比例给予奖补。上述县(区)以外的其余县(市、区)实施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区)自行筹措,省级财政通过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的方式给予支持,不再安排专项奖补资金。
我省要求,各市(区)要指导县(市、区)全面摸清本地区乡村教师队伍情况,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具体补助范围和对象、档次标准、发放形式等。要建立健全“按艰苦边远程度分档补助”机制,制定差别化的补助档次及标准,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避免平均主义,不断提升乡村教师待遇。
加强奖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月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环节;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动态监控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
各地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公示实施方案、享受补助人员、人数、档次标准和发放情况等,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不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省教育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基础教育经费管理绩效考评。对截留、挪用、套取以及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