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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首例检察机关追究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责任案宣判
本报讯(徐斌 记者 李煜) 近日,由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孔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孔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1年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生态赔偿金9384元。
经查,孔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省重要湿地旬河护岸林地砍伐树龄15年至17年的柳树30棵,木材蓄积量27.84立方米,价值3128元。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孔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整片护岸林地被毁损,破坏了护岸林地涵养水源、防洪固土的功能,破坏了秦岭自然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院依法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商洛检察机关首次提起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案件。
经查,孔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省重要湿地旬河护岸林地砍伐树龄15年至17年的柳树30棵,木材蓄积量27.84立方米,价值3128元。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孔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整片护岸林地被毁损,破坏了护岸林地涵养水源、防洪固土的功能,破坏了秦岭自然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院依法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商洛检察机关首次提起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