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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男子非法狩猎领刑受罚
本报讯(记者 吕贵民)4月28日,记者从淳化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由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该县男子郝某某非法狩猎案,经淳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3500元,并在县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道歉。
郝某某系淳化县车坞镇龙虎村村民,当地经常有野生动物活动。郝某某为非法获利和满足自己口腹之欲,从去年10月20日开始,非法制作了两套捕猎工具“电锚”架设在龙虎村芦子沟,捕猎到狍子一只、野猪一头。案发后,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被捕猎的狍子属于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捕猎的野猪也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审查认定郝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使当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侵权行为人郝某某履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4月6日,淳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郝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郝某某系淳化县车坞镇龙虎村村民,当地经常有野生动物活动。郝某某为非法获利和满足自己口腹之欲,从去年10月20日开始,非法制作了两套捕猎工具“电锚”架设在龙虎村芦子沟,捕猎到狍子一只、野猪一头。案发后,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被捕猎的狍子属于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捕猎的野猪也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审查认定郝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使当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侵权行为人郝某某履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4月6日,淳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郝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