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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实施按证排污、按证监管
本报讯(记者 黄敏)3月18日,省生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分六章,重点包括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范围和类别、核发条件、变更情形、公众监督权、违法责任等6方面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各排污单位须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全面实施按证排污、按证监管。同时,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条例》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规定排污单位无证不排污,全面实施按证排污、按证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守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基本依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环境统计、总量考核、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实现了排污许可与环评、“三同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等制度的合理衔接。
《条例》进一步强调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成为公众监督和信息公开的切入点,为形成监督合力构建新型环境治理体系创造了条件。
根据《条例》规定,各排污单位须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全面实施按证排污、按证监管。同时,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条例》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规定排污单位无证不排污,全面实施按证排污、按证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守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基本依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环境统计、总量考核、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实现了排污许可与环评、“三同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等制度的合理衔接。
《条例》进一步强调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成为公众监督和信息公开的切入点,为形成监督合力构建新型环境治理体系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