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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原局长薛浒私分国有资产、受贿案一审开庭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12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薛浒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一案,该案由西安中院院长李洪涛承办并担任审判长,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民生以第一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为给干部职工谋取福利,时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2013年后更名为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以下统称西北局)局长王天才(另案处理)主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出资成立陕西瑞驰电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1月更名为陕西延唐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延唐公司),并指定时任西北局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薛浒为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筹备及经营管理。2005年至2015年期间,西北局违反国家规定,以延唐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款、违规收取费用,采取按月发放工资、个人报销、年度分红等形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西北局干部职工。经审计,私分总额共计4773.0141万元人民币,薛浒本人分得322.1703万元。
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薛浒利用其担任西安市供电局生产技术处处长、副局长,西北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局长,山西监管办党组书记、监管专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人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业务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9.0965万元、黄金制品500克,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02.6165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薛浒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和大部分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薛浒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为给干部职工谋取福利,时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2013年后更名为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以下统称西北局)局长王天才(另案处理)主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出资成立陕西瑞驰电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1月更名为陕西延唐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延唐公司),并指定时任西北局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薛浒为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筹备及经营管理。2005年至2015年期间,西北局违反国家规定,以延唐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款、违规收取费用,采取按月发放工资、个人报销、年度分红等形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西北局干部职工。经审计,私分总额共计4773.0141万元人民币,薛浒本人分得322.1703万元。
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薛浒利用其担任西安市供电局生产技术处处长、副局长,西北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局长,山西监管办党组书记、监管专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人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业务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9.0965万元、黄金制品500克,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02.6165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薛浒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和大部分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薛浒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