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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将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11月16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委托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1月1日起办理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包括跨省转出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
  《方案》明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审批情况及批件按月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承接事项办理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在稳妥做好审批事项委托工作的同时,认真研究解决各市(区)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各地违规审批行为,对超权限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批准的项目,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
  记者获悉,印发《方案》旨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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