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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保障农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本报讯(记者 黄敏)11月14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于近日制定了《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计划指示管理、农用地专用审批管理、规划管控引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细则》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5%;鼓励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细则》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标;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村庄规划编制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注重文化传承,加强各类建设的风貌规划和引导,彰显村庄特色风貌。
《细则》强调,各地要引导村民依规划选址建设,在规划区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宅基地用地;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要充分利用老宅基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和非耕地,鼓励占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细则》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5%;鼓励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细则》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标;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村庄规划编制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注重文化传承,加强各类建设的风貌规划和引导,彰显村庄特色风貌。
《细则》强调,各地要引导村民依规划选址建设,在规划区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宅基地用地;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要充分利用老宅基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和非耕地,鼓励占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