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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设施农业用地更规范更高效
本报讯(记者 黄敏)11月4日记者从我省相关部门获悉,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通过优化服务与强化监管相结合,在满足设施农业用地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和农业行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其中,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和22.5平方米以内;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通知》强调,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且要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减少对耕地耕作层土壤的破坏。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生产结束6个月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并报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验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通知》指出,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辅助农业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性质和用途。
同时,《通知》还规定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餐饮、住宿、会议、培训、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要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和农业行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其中,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和22.5平方米以内;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通知》强调,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且要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减少对耕地耕作层土壤的破坏。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生产结束6个月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并报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验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通知》指出,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辅助农业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性质和用途。
同时,《通知》还规定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餐饮、住宿、会议、培训、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要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