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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打造矿业权“阳光审批”
  本报讯(记者 黄敏)10月30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省自然资源厅近期修订完善形成了《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审批工作规则(2020版)》。
  本次规则修订的主要特点体现为“三个突出”:突出简政放权,优化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进一步将地热、矿泉水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下放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煤、煤层气、铁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铅、锌、水泥灰岩等14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突出协同监管,夯实监管环节责任,明确市级核查矿权人基本信息、出让收益情况、生态保护红线避让、法定义务履行等9项环节,夯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省级审查环节,明确了矿业权、空间规划、生态修复、矿产保护、行政执法、法规等相关处室审查职责,通过信息化手段协同审查强化监督。突出生态保护,严格矿权设立条件。新设矿业权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有关产业准入政策以外,加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落地落实,严禁在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新设矿业权,禁止在秦岭北坡范围内开山采石。同时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按照绿色矿山创建目标开展生产活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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