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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课堂
律师解析霸王条款语句(上)
  “本商场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从我国《合同法》规定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认定商场“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
  “一经办卡,概不退费”
  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惯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
  “赠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商品交换中“买一赠一”的赠与,最起码是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就是购买该商场商品。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售人相同的责任,同时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外带酒水,本店收取20%开瓶费”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一律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
  (据《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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