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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约定有效吗?
读者咨询:我与前夫结婚5年,现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我们约定:前夫一次性支付我“分手费”10万元。后来,前夫拒绝支付这笔费用,理由是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净资产平均分割下来每人不到10万元,没有能力支付这笔钱。我认为前夫欺骗了我,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前夫支付分手费10万元。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上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关于财产或精神方面的补偿。根据现有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本案中,即使前夫承诺给付你的钱款数额高于双方离婚时婚后共同财产的价值,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约定,故应该履行。(据《宁夏法制报》)
咨询电话:029-82267492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上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关于财产或精神方面的补偿。根据现有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本案中,即使前夫承诺给付你的钱款数额高于双方离婚时婚后共同财产的价值,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约定,故应该履行。(据《宁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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