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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读者咨询:2012年1月,与黄某经人介绍,相恋3个月后闪婚。婚后,黄某称要炒股,向我借款105万元,黄某给我出具了借条,但并未在借条上写明借款用途。2013年5月,我以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为由,要求与黄某解除婚姻关系,并提交该份借条,要求黄某返还借款。
律师解答:首先,黄某与程某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后。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程某除非证明其所出借款项为其个人财产,否则在双方并无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婚后所得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赵某虽在借款时系以炒股为由,但借条中并未写明借款用途,且程某无法证明赵某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事务,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应当推定该笔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综上,黄某与程某的借贷关系不成立,黄某无须返还上述借款。
(据《宁夏法制报》)
咨询电话:029-82267492
律师解答:首先,黄某与程某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后。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程某除非证明其所出借款项为其个人财产,否则在双方并无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婚后所得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赵某虽在借款时系以炒股为由,但借条中并未写明借款用途,且程某无法证明赵某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事务,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应当推定该笔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综上,黄某与程某的借贷关系不成立,黄某无须返还上述借款。
(据《宁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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