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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月29日起执行
农村生活污水合法排放问题有望解决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1月14日,记者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1月29日实施。
  据了解,我省即将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填补了标准体系的“空白”,有效解决了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合法排放去向问题。
  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但在标准体系中存在“空白”。由于国家没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均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论是控制指标数量还是排放限值,均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引起很多问题。
  因此,我省专门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12项基本控制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限值上也更符合农村排水特点。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排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处理后排入排碱渠和排入湿地、氧化塘(涝池)的,本标准的一级标准;其他综合利用途径执行本标准的二级标准。同时,标准还对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的间接排入水体的情况,全部明确了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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