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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强行索要财物案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11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多次强行索要学生财物的人员进行判刑。
  据了解,2017年10月18日~24日期间,马天乐伙同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均系未成年人)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四厂十字附近,多次强行索要东城中学生现金数百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天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胁迫手段,强拿硬要多名中学生财物,破坏学校及周边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马天乐在强行索要多名中学生钱财过程中,持匕首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完成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严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天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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