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6版
不可明知故犯
蓝田一小伙醉酒驾车被拘役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 通讯员 马宁)韩某某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沿蓝田县郭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8省道蓝田段郭村十字时,被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6月29日上午,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韩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并向其送达起诉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同时确定开庭时间。当天15时,该案在蓝田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整个庭审过程持续7分钟,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图)。

版权所有:陕西农村报 陕ICP备06007801号-1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