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检索:
不怀好意的“妻子”
本报讯(刘桂芳 通讯员 丁晓丽)近日,洛南法院兑山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王某某(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许某某30000元。
去年6月份,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8月9日,登记结婚后便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在谈婚论嫁过程中,被告王某某以婚后养老为由向原告许某某索要现金30000元,否则不愿结婚。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2018年1月29日,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退还以养老为名索要的现金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时间短,仓促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应准许双方离婚。被告王某某婚前以养老为名向原告索要现金30000元,以此作为双方婚姻成立的附加条件,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故应由被告予以返还。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去年6月份,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8月9日,登记结婚后便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在谈婚论嫁过程中,被告王某某以婚后养老为由向原告许某某索要现金30000元,否则不愿结婚。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2018年1月29日,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退还以养老为名索要的现金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时间短,仓促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应准许双方离婚。被告王某某婚前以养老为名向原告索要现金30000元,以此作为双方婚姻成立的附加条件,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故应由被告予以返还。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