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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思悔改
本报讯(王硕 报道)“我好后悔,后悔漠视法律,不遵守制度,本来还有一年多点缓刑考验期就到了……”被收监的张某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5年7月,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城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在该县桔园镇司法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当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止。但张某某自2016年8月起无故不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不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城固县司法局先后给予张某3次警告处分,但其仍不知悔改,依然我行我素,不参加2018年2月的集中学习及公益劳动。
城固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77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相关规定,已不再适宜社区矫正。督促城固县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建议原审法院撤销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在县检察院的监督协调下,2018年3月23日,县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张某某缓刑4年部分,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3年。2018年3月28日,张某某被收监执行。
城固县检察院诉讼监督部从提出收监建议,督促各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到将罪犯收监执行,全程监督了此次执行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彰显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对特殊人群的监管教育起到了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2015年7月,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城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在该县桔园镇司法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当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止。但张某某自2016年8月起无故不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不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城固县司法局先后给予张某3次警告处分,但其仍不知悔改,依然我行我素,不参加2018年2月的集中学习及公益劳动。
城固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77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相关规定,已不再适宜社区矫正。督促城固县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建议原审法院撤销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在县检察院的监督协调下,2018年3月23日,县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张某某缓刑4年部分,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3年。2018年3月28日,张某某被收监执行。
城固县检察院诉讼监督部从提出收监建议,督促各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到将罪犯收监执行,全程监督了此次执行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彰显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对特殊人群的监管教育起到了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