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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王缠卫)2月24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日前省药监局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提出,为支持全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医联体成员单位内部各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供成员单位相互使用。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储存、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需要召回的,应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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