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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惠民好政策出台了
本报讯(记者 王缠卫 通讯员 何东)12月1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日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联合出台《关于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四重保障”体系,确保到2020年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稳定脱贫。
《意见》确定将扶贫办数据清洗后的2016年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补充医疗保障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资金来源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负担。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再通过补充医疗保障给予报销。
《意见》提出,补充医疗保障参照全省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管理体制和统筹层次,由各统筹市或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报销办法。由负责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经办机构(医保中心),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的顺序,办理补充医疗保障报销,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为方便群众,将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范围,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做到“一条龙”服务、“一张单据”结算。
《意见》确定将扶贫办数据清洗后的2016年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补充医疗保障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资金来源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负担。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再通过补充医疗保障给予报销。
《意见》提出,补充医疗保障参照全省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管理体制和统筹层次,由各统筹市或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报销办法。由负责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经办机构(医保中心),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的顺序,办理补充医疗保障报销,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为方便群众,将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范围,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做到“一条龙”服务、“一张单据”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