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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驾照,也不能乱来
本报讯(记者 程立忠 通讯员 许军强)6月10日是全市酒驾统一行动日,当天,韩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芝川中队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当日,执勤民警在新城区太史大街东段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时停时走,有意躲避交警检查的银灰色小面包车,随即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车窗打开时,一阵酒气扑面而来,驾驶员满面通红。经现场检测显示,驾驶员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查验机动车驾驶证了解到,驾驶员姓刘,板桥镇王村人,持有C1证,于2016年10月12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还在实习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之规定,韩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刘某依法做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同时依据公安部第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将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当民警对刘某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其后悔不已。
当日,执勤民警在新城区太史大街东段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时停时走,有意躲避交警检查的银灰色小面包车,随即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车窗打开时,一阵酒气扑面而来,驾驶员满面通红。经现场检测显示,驾驶员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查验机动车驾驶证了解到,驾驶员姓刘,板桥镇王村人,持有C1证,于2016年10月12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还在实习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之规定,韩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刘某依法做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同时依据公安部第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将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当民警对刘某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其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