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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跨省援助陕西农民工
本报讯(记者 杨胜利)1月6日,本报接群众求助:陕西农民工在山西省某煤矿意外死亡,经十余天商谈,矿方只愿补偿给家属6万元,家属实难接受,请求报社为他们维权。
当日,本报决定派法务部记者杨胜利同志前往山西援助。
1月7日是星期六,记者乘火车到山西省太原市后,转乘汽车到达古交县,与死者谢某的家属见面。他们介绍说:“2016年12月22日下午4点左右,老谢在交县某煤矿井下工作面感到头痛难忍,立即升井回宿舍休息。第二天,他到当地某医院做了检查,头部CT显示并无病灶,所以又回到煤矿宿舍休息。不曾想24日凌晨4时22分,舍友发现他已经离世,随后被矿方送到古交县某医院太平间。当天,我们接到噩耗后,立即赶来处理后事。矿方代表认为,老谢是病死的,矿方没有责任,但出于人道,愿意出6万元给家属进行补偿。虽然经过了10天的谈判,但矿方始终不愿再多出钱,我们实在无奈,才向你们求助。”
老谢的舍友刘某给记者介绍说:“我和老谢是陕西省紫阳县老乡,在一个工作面干活,同一个班的还有另外两个老乡。老谢在井下头痛时,我们三个人也头痛,但都没有老谢严重,这是因为井下通风不畅,缺氧所致。老谢死后,我们三个人都辞职了。”
家属接着说:“我们对矿方说,老谢做过头部CT检查,经医生诊断并无异常。老谢尸体后脑勺和手指紫黑,所以我们认为,他就是因为井下通风不畅,混合气体中毒致死的,但矿方要求对老谢进行尸检。”
随后,记者查阅了相关法规认为,老谢死于升井后58小时,已超出了工伤后48小时内死亡的工亡认定标准,即使尸检结果证明老谢是混合气体中毒致死,仍不利于家属谈判,建议家属放弃通过尸检结果维权。
随后,记者通过交城县委宣传部联系到了相关监管部门。1月12日,矿方答应向家属补偿26万元,另补发工资4千余元,赔付保险1.5万元。
1月13日上午,双方签订协议并履约。
当日,本报决定派法务部记者杨胜利同志前往山西援助。
1月7日是星期六,记者乘火车到山西省太原市后,转乘汽车到达古交县,与死者谢某的家属见面。他们介绍说:“2016年12月22日下午4点左右,老谢在交县某煤矿井下工作面感到头痛难忍,立即升井回宿舍休息。第二天,他到当地某医院做了检查,头部CT显示并无病灶,所以又回到煤矿宿舍休息。不曾想24日凌晨4时22分,舍友发现他已经离世,随后被矿方送到古交县某医院太平间。当天,我们接到噩耗后,立即赶来处理后事。矿方代表认为,老谢是病死的,矿方没有责任,但出于人道,愿意出6万元给家属进行补偿。虽然经过了10天的谈判,但矿方始终不愿再多出钱,我们实在无奈,才向你们求助。”
老谢的舍友刘某给记者介绍说:“我和老谢是陕西省紫阳县老乡,在一个工作面干活,同一个班的还有另外两个老乡。老谢在井下头痛时,我们三个人也头痛,但都没有老谢严重,这是因为井下通风不畅,缺氧所致。老谢死后,我们三个人都辞职了。”
家属接着说:“我们对矿方说,老谢做过头部CT检查,经医生诊断并无异常。老谢尸体后脑勺和手指紫黑,所以我们认为,他就是因为井下通风不畅,混合气体中毒致死的,但矿方要求对老谢进行尸检。”
随后,记者查阅了相关法规认为,老谢死于升井后58小时,已超出了工伤后48小时内死亡的工亡认定标准,即使尸检结果证明老谢是混合气体中毒致死,仍不利于家属谈判,建议家属放弃通过尸检结果维权。
随后,记者通过交城县委宣传部联系到了相关监管部门。1月12日,矿方答应向家属补偿26万元,另补发工资4千余元,赔付保险1.5万元。
1月13日上午,双方签订协议并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