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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法院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
本报讯(李凯 记者 程立忠)日前,韩城市法院象山法庭的法官们来到金城办庙后村,在村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发出了该市首例人身保护令。
据了解,申请人史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近年来,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进而争吵打架。近日,张某某因与史某某协议离婚协商不成,对史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史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史某某不堪忍受丈夫张某某的家暴,于9月13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交了病历、伤情照片、多次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
经主办法官审查认为,史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某对申请人史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史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如张某某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避免申请人史某某再次受到伤害,切实保护妇女权利,立案当日,主办法官即向被申请人张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明确告知张某某在此期间,如其再继续殴打史某某,法院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当场保证遵守该保护令,不再与史某某发生肢体冲突。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还将裁定书送达到了村委会及辖区派出所,并特意告知保持警觉,履行好保护义务,相关部门均表示将积极协助法院执行该保护令。
据了解,申请人史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近年来,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进而争吵打架。近日,张某某因与史某某协议离婚协商不成,对史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史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史某某不堪忍受丈夫张某某的家暴,于9月13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交了病历、伤情照片、多次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
经主办法官审查认为,史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某对申请人史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史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如张某某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避免申请人史某某再次受到伤害,切实保护妇女权利,立案当日,主办法官即向被申请人张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明确告知张某某在此期间,如其再继续殴打史某某,法院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当场保证遵守该保护令,不再与史某某发生肢体冲突。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还将裁定书送达到了村委会及辖区派出所,并特意告知保持警觉,履行好保护义务,相关部门均表示将积极协助法院执行该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