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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快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发展
    本报讯(李耀 记者 王缠卫)9月1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日前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就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发展,扩大农村住房保险保障责任,构建我省巨灾保险制度,完善救灾保障机制出台《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明确,农村住房保险包含主险责任和附加地震责任,其中主险责任为必选责任,附加地震责任为可选责任。
    主险责任包含:(1)自然灾害:因雷击、大风、暴雨、雨涝、洪水、雪灾、冰雹、泥石流、冰凌、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房屋损失。(2)意外事故:因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3)止损费用:在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时,农村居民为阻止灾害损失扩大所花费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附加地震责任是指,因震级M5级及以上的地震及由此在72小时内引起的泥石流、滑坡、地陷、地裂、埋没、火灾、火山爆发及爆炸造成的,在烈度为Ⅵ度及以上区域内、破坏等级在Ⅲ级(即中等破坏)及Ⅲ级以上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以上所涉震级和烈度均以国家地震部门公布为准,破坏等级划分标准以国家标准《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
    三部门要求,承保机构由各市、县自行确定,承保机构应符合《农业保险条例》及民发〔2012〕234号中规定的经营条件。农房保险采取农户自愿投保方式。保险机构承保后,应及时将保险凭证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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