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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要有法治意识
    ■杨朝清
    据报道,陕西省华阴市一村子出台规定,不交垃圾清理费就不收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费用,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这引起不少村民的质疑。
    督促村民交纳卫生垃圾清理费当属正常的村务管理事项,以村“两委”名义发个通知也未尝不可。但动辄就将垃圾清理费与村民享受社会保障、公共福利的“资格”挂钩,以“取
    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相要挟,这显然侵犯了村民正当权益,越过了基本的法律底线,是一种越权行事。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村规民约在和谐邻里关系、解决公共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村规民约不得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村规民约也要有边界意识和底线意识,不能自说自话、自弹自唱。只有让村规民约更具法治意识、时代气息、人文情怀,才能实现其道德价值与实用价值的有机结合,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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