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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宣传之二:
农村群众面对电话诈骗该如何应对?
本报记者 李赞
  农村群众面对
  电话诈骗
    银行卡欠年费导致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
    该如何应对?

    本报记者 李赞
    近年来,农村基层群众不断来信反映的热点问题还包括,遭遇了电信欺诈怎么办?信用卡欠年费导致不良信用记录怎么办?银行在客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为客户办理不相关附属业务怎么办?
    对于前一个问题,随着电信诈骗案件高发,城乡各地都出现了许多受害家庭,由于农村群众相关知识匮乏,容易被假冒体制内工作人员的诈骗分子欺诈,另外,由于农村群众金融知识欠缺,等到发现受骗上当,原本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机会也被大家白白错失了,这里,就向大家介绍一下在被电信诈骗分子欺诈后,通过人行各级相关部门及时堵塞漏洞,避免损失的金融常识。
    其次,一些群众前期由于各种原因申办的银行卡,由于不经常使用,或者是压了箱底,导致银行卡在扣缴年费后余额不足并进而形成不良信用记录,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是不是还有办法挽回呢?
    又或者银行在客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为客户办理不相关附属业务,群众是否该申诉,又应该怎样申诉呢?
    记者就这样几个问题走访了人行西安分行相关部门,通过了解,群众遇到的这些问题,通过拨打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就可以通过人行相关部门寻求到解决办法,而且往往还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下面就将给大家介绍一下可能出现的状况以及解决方案。
    电信网络诈骗成功堵截案
    典型案例案情简介

    2016年5月9日,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接到辖区某公司财务人员焦女士电话咨询,称不法分子盗用公司老总QQ,并以老总名义指示其向指定账户转账汇款87万元,其转账后致电公司老总才发现是被不法分子所骗,咨询有无办法帮助其追回此笔资金。
  处理情况
    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接到咨询后,立即联系焦女士所在公司账户开户行某市分行,要求该行立即对该客户账户资金进行查询,并尽可能帮助客户挽回损失。2016年5月10日,农业银行某市分行向人民银行反馈:经查询发现,该客户的此笔网银转账发生后账户资金还未被实时扣款,原因是当日人民银行大额系统已经关闭,未能实现实时支付,此笔业务可能已转入后台中心进行人工处理环节,该分行立即与省分行作业中心人员进行沟通,最终省分行将该笔业务置为失败状态,成功帮助客户换回了损失。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接到焦女士电话,对人民银行及农业银行帮助其公司追回资金损失表示非常感谢。
  案例启示
    要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加大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等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金融知识和识假辨假技能普及长效机制,提升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要积极构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应急机制。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依托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连接,实现对涉案账户的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功能,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关键在于行动要快,重点在于反馈及时,基础在于责任落实。
    信用卡欠年费导致不良信用记录案
    典型案例案情简介

    张女士向人民银行某市中支消保中心投诉:称其2008年在长春上大学时,某行长春金程支行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过一批信用卡,由于额度只有1元钱,本人从未使用,后欠年费53元,已经于2011年还清欠款并销卡,但不良记录一直存在,现在因买房导致无法贷款,想通过某行某分行开具一张无恶意欠款证明遭到拒绝,现在投诉要求某行某分行开具无恶意欠款证明,或者是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处理情况
    接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市中支及时与某行某分行取得联系,要求其通过内部系统,与某行长春分行联系,查明情况,给投诉人满意答复。经调查,某行长春某支行在2008年间,在某大学为部分学生办理了一批信用卡(小猪卡),初始额度为1元钱,可根据使用情况调升信用额度,部分学生由于毕业未及时缴纳年费或者不知情,导致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经某行某分行与某行长春分行协调,已经对投诉人张女士因欠年费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进行了逐级上报,为张女士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张女士致电消保中心表示感谢。
  案例启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大学生信用卡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由于部分银行无视大学生群体无独立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不稳定的现实,不断放宽办卡条件,使得办卡量迅猛增加,但随之而来的信用卡风险也在增加,不仅给学生家庭带来了风险,也给学生本人留下了不良记录,因此需要各方正视问题,转变观念,共同营造良好的大学生信用卡市场发展环境。
    加强银行卡知识宣传。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和高校要联合加强对大学生信用知识教育,培育其良好的交易习惯,维护其良好的信用记录。
    重视维护大学生信用。信用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一笔实实在在的财富,但这笔财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获得的,由于部分大学生不清楚信用卡的收费政策、罚息规则等,导致恶意刷卡、透支逾期不还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发卡银行又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致使部分大学生的个人信用受损,发卡银行在大学生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要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充分告知所办银行卡的性质、收费等信息,当持卡人发生欠费、罚息等情况时,及时告知持卡人。
    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信用卡领域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要抓住两个环节:发卡环节,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执行亲见本人、亲见原件、亲见本人签字的“三亲见”制度,同时向信用卡申请人介绍有关用卡知识,提示信用卡用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管理环节,要求金融机构在可能出现对客户不利的情况时,应及时主动通知客户。同时,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的监督检查,特别是针对农民工、学生等特殊群体发放的1元额度信用卡,要督促银行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案
    典型案例案情简介

    投诉人李某称,2015年5月4日在某商业银行办理电汇业务时,该银行在自己已开通短信通知提醒的前提下,又擅自收取汇款到达短信反馈通知费1元。李某认为,该银行在客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为客户办理不相关附属业务,严重损害了客户合法权益,遂致电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投诉要求赔偿。
  处理情况
    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接到投诉后,随即联系了被诉银行,要求认真核实、妥善处理,及时报送相关情况。经该行调查:“汇款到达短信反馈通知”为该行新开通服务,是不同于传统“短信通知”服务的另一服务,价格为1次1元。李某于5月4日在该行办理电汇业务填写凭证时,凭证未对“汇款到达短信反馈通知”这项服务需要收费做出说明,工作人员也未做解释,致使客户误认为该项业务为自己已开通的“短信提醒”而做了“确认”处理。该行目前已于客户取得联系,并取得了客户谅解。
  案例启示
    本案中,投诉人之所以投诉是因为误以为该服务为自己已开通服务,而且认为该服务与已开通“短信服务”功能几近一致完全没有必要,银行却不按约履行告知义务并并将之设置为电汇凭证内容故意诱导客户做出选择,这是明显不尊重客户的表现。
    由此可见,在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维护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消费者对权利受损并不仅以财产和人身损失这种硬性损伤来的判定,而是越来越转向不受尊重、服务不够、不兼顾公平等这些软性标准。商业银行要充分履行主动告知义务,对合同之外涉及收费的项目,通过放大字体、标黑等特殊标识,警示消费者,必要时还应由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捆绑、搭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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