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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与不交,这是个问题
武功县教育局为何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风险保障金

    本报记者 王永兴 李冀安 王根平
    近日,有武功县民办教育机构向本报反映,武功县教育局下发通知,强行收取民办教育机构8~10万元不等的风险保障金。国务院取缔了十几年的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障金,为何在武功县死灰复燃?接到投诉后,记者前往武功进行调查。
    要求缴纳保障金却不提供收据
    8月2日,记者见到了反映情况的教育机构负责人。该负责人出示了武功县教育局下发的通知,要求该机构必须缴纳8万元的风险保障金,落款为武功县成人教育办公室。通知后面附有收款账户,账户名为武功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保障金专户。同时县教育局要求机构成功打款后将银行回执单交上去,不提供发票或收款收据。
    目前已收取了100多万元
    随后记者来到武功县教育局进行采访。局办公室联系到了成教股两名工作人员接受采访。
    记者:保障金收取依据是什么?
    工作人员:收取保障金已存在很久时间了,县教育局是按咸阳市市局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的。
    记者:风险金账号是谁设立的?这些保证金将作何处理?
    工作人员:账户由县教育局和银行共同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将风险保障金直接打入这个账号。这些钱会一直会放在账户上,直到民办教育机构退出市场后,将会把本利一同返还给民办教育机构,但在办学期间,风险金不返还。
    据了解,今年该县民办机构28家,每家收取2万元风险保障金;证件齐全,规模比较大的民办机构则每家收取8万元,到现在已收取了100多万元。
    国家早已取缔了这项收费
    而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财政部就把向企事业单位收缴保障金列为乱收费范围,认为这是加重企事业单位的负担,要求进行清理。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连续几年把清理保证金列为纪律检查工作重点。《行政许可法》实行当时,国务院法制办就已明确将“保障金”列为乱收费的清理之列。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实行法人财产制度。民办学校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教学活动,当取得批准后就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财产为对价交换,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付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针对武功县教育局提出的依据咸阳市市局下发有关文件收取风险保障金。记者查阅了2009年咸阳市教育局下发的《咸阳市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在同一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一个资金监控专户(风险保障金)。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资金监控专户是为预防可能出现的办学风险,应付突发事件,由民办教育主管部门强制设立的用于风险补偿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专门账户,接受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监管。
    由此可见,咸阳市政策规定风险保障金账户由民办学校自己设立,而不是统一给教育局设立的专户打款。显然武功县教育局的做法与上级单位政策相违背。
    武功县教育局:收取风险保障金有依据
    8月9日,武功县教育局回复称,民办教育风险保障金的收取,是依据咸阳市教育局的《咸阳市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收取。在收取时,由于部分持证民办校园没有办理机构代码证,在银行无法开设资金监控专户,针对这种情况,才由县教育局设立专户,收缴民办教育风险保障金。
    武功县教育局设立专户,收缴风险保障金是否合法?已收取的100多万元的风险保障金如何接受监督?部分民办院校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又如何经营纳税?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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