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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教训农民工当吸取
    通讯员 何恩旺
    近日,笔者从白河县人民法院获悉,农民工程先生因工伤赔偿争议,起诉白河县钰宏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料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究其原因,竟然是程先生不懂法。
    2003年的一天,程先生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事故,于当年11月5日经白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由白河县钰宏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程先生后期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9144元,减去已支付6000元,还应支付13144元。程先生当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且签收了调解书。十多年过去了,程先生觉得当时企业给自己的工伤赔偿实在太低,怎么也想不通,误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不合法。为了争取更多的赔偿数额,他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河县钰宏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白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03年11月5日,白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程先生反悔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规定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在此,笔者希望农民工朋友们,吸取程先生的教训,遇到工伤事故的争议,首先是请教专业法律工作者,通过详细的法律咨询,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再通过合法的渠道,争取获得到比较满意的赔偿金数额,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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