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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药品“三统一”切实解决群众“看病贵”
11月11日,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卫计委副主任刘岭发布了当前我省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情况。
本次集中采购将实行分类采购,对于常用低价药品,将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县以上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县域采购联合体,与生产企业带量议定采购价格;强化省采购平台的监测监管与服务,实行阳光采购。对于国家基本药物,主要采用“双信封”办法进行集中采购。对于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和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对于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采取邀请招标、带量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
6月份,省卫计委制定印发了《关于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10月份,省卫计委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总品规数的7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8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的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在现有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基础上,县级公立医院可增加配送企业,增加后总数不超过5家。药品生产企业在各县域医疗卫生机构确定的配送企业中,依据双向选择原则,按品规确定配送关系,并对药品质量和供应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配送企业实际配送效能,对配送关系动态调整。
按照省政府75次专题会议决定,我省将在宝鸡市开展药品采购价格谈判试点。以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为上限,按照“保证质量、让利百姓”的原则,由市、县药品“三统一”管理机构组织与入围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实现量价挂钩,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药品降价部分必须全部让利于群众,不得挪作他用。
今年以来,省卫生计生委先后制定印发了《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申诉投诉处理办法(暂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分别就药品集中采购中治理商业贿赂、完善申投诉处理、实行入围企业标期管理、规范专家审评机制、落实全程督查等方面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同时,我省将通过加快药品电子监管项目建设和完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进一步推动药品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药品“三统一”工作全程监管。
本次集中采购将实行分类采购,对于常用低价药品,将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县以上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县域采购联合体,与生产企业带量议定采购价格;强化省采购平台的监测监管与服务,实行阳光采购。对于国家基本药物,主要采用“双信封”办法进行集中采购。对于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和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对于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采取邀请招标、带量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
6月份,省卫计委制定印发了《关于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10月份,省卫计委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总品规数的7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8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的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在现有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基础上,县级公立医院可增加配送企业,增加后总数不超过5家。药品生产企业在各县域医疗卫生机构确定的配送企业中,依据双向选择原则,按品规确定配送关系,并对药品质量和供应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配送企业实际配送效能,对配送关系动态调整。
按照省政府75次专题会议决定,我省将在宝鸡市开展药品采购价格谈判试点。以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为上限,按照“保证质量、让利百姓”的原则,由市、县药品“三统一”管理机构组织与入围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实现量价挂钩,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药品降价部分必须全部让利于群众,不得挪作他用。
今年以来,省卫生计生委先后制定印发了《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申诉投诉处理办法(暂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分别就药品集中采购中治理商业贿赂、完善申投诉处理、实行入围企业标期管理、规范专家审评机制、落实全程督查等方面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同时,我省将通过加快药品电子监管项目建设和完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进一步推动药品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药品“三统一”工作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