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6版
谁该为这10万元律师代理费埋单?
通讯员 何恩旺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在诉讼活动中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究竟是该由债权人自己承担,还是应该让债务人埋单?近日,韩城市人民法院通过一起案例审判,给出了一个公正的解答。
    2013年4月2日,韩城市一家铸造公司(以下简称铸造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与当地一家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借给铸造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2日至2014年3月5日,借款年利率为11.4%,并由华龙公司和自然人丁先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还约定,若借款到期未能偿还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利率逾期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分两次向铸造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其中一笔300万元的贷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10日。但到了约定还款的期限,铸造公司却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未能按约定,给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和截至2013年10月10日的利息93965.35元。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将铸造公司诉诸到韩城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铸造公司、华龙公司、丁先生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93965.35元,并自2013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17.1%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还诉请依法判令铸造公司、华龙公司、丁先生连带偿还该案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08139元及诉讼费用。
    对于银行追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铸造公司、华龙公司、丁先生三方均无异议,但对于要求承担108139元的律师代理费,却是怎么也想不通。他们认为这个借款事实清楚,完全没有必要去聘请律师。
    经过庭审,韩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该笔借款到期后,铸造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银行要求按约定偿还到期借款、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并由华龙公司、丁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了由铸造公司方承担银行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对银行要求铸造公司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108139元,并由华龙公司、丁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注:笔者对诉讼双方的企业名称和有关当事人作了隐性处理)

版权所有:陕西农村报 陕ICP备06007801号-1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